摘要
欧洲封建制度指的是欧洲中世纪与贵族骑士相对应的法律地位及军事责任制度,主要围绕着三个中心:领主、封臣及领地。在中世纪,封君封臣的关系一旦形成,双方就形成了义务关系,因此,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世纪“封建制”。在扈从队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思想方面,法国墨洛温与加洛林王朝封建化过程中的一些特点与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形成中出现的部分特征有较多相同与不同之处。
关键词:法国墨洛温与加洛林王朝封建化中国封土封臣
引言
随着中国与法国关系日益密切,两国合作领域越来越广泛,国内对法国历史的研究也逐渐加深,但国人对法国历史的了解尚浅。本文将从法国墨洛温王朝与加洛林王朝着手,与大家较为熟悉的中国封建化呈现出的特征加以对比,帮助大家更为了解早期法国的封建化历程。
本文讨论墨洛温王朝与加洛林王朝封建化特点与中国古代封建化相比较而非与卡佩王朝等法兰克王国建立后产生的其他王朝对比,首先在于在于墨洛温王朝与加洛林王朝封土与封臣关系等与周朝及春秋战国时期分封制下的国家特点有相似之处;其次由于法兰克王国独特的历史地位,它对欧洲政治传统的形成具有特别的意义。它是“把罗马从没统治过的自由德意志和征服了的罗马省份联合起来的唯一日尔曼王国”,同时,它还是一个天主教国家,这使得法兰克人与罗马天主教居民容易融合起来,并充当罗马文化继承者的角色。[1]最后,在卡佩王朝兴盛后,由墨洛温至加洛林王朝封土与封臣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地方领主权逐渐被全国性的王权所代替。王权集权是建立在吞并地方领主领地的基础之上的。”在卡佩王朝领地逐渐扩张时期领地的扩张促进了王权集权。“王室用直属中央的王室官员代替了地方领主封建属臣,用行政官员制度取代封建封臣制度。”[2]
一、委身制中扈从队伍与门客的对比
封建主义起源于法兰克国家的墨洛温王朝时期,那时已经发生了自由人投身到另一个自由人之下寻求保护并为之服役的情况,[3]从而建立了委身制,即一个自由人置于另一个自由人保护之下。委身者承担的义务,是保持自由人身份,服侍且尊敬他称之为封君的人;封君义务是在衣食上援助和支持委身于他的人,墨洛温时期扈从队伍逐渐形成。而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诸侯权贵在家中豢养门客作为谋士或保镖,以此为自己提供智力和武力支持,提高自己的在礼崩乐坏的时代背景下的竞争力。
二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在于,墨洛温时期的扈从队伍或春秋战国时期的门客都为了寻求保护或实现自己的抱负而投身于能满足这些需求的权贵之下,权贵则将他们作为一种自我保护或称霸的工具,双方各取所需,相互利用。且二者都处于封建制度正在形成的时期,墨洛温王朝的扈从队伍和中国的门客都对封建制度的形成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者间的不同之处一则在于,中国在门客产生之前就已经有了一个形式上的最高统治者——周天子;墨洛温王朝时期的扈从队伍则是在罗马帝国衰落、国家分裂的状态下为了产生一个最高统治者而出现的。二则在于王朝建立后,中国的门客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官僚阶层,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他们通过土地买卖拥有了私人土地,成为了地主;而墨洛温王朝的扈从队伍中,一部分拥有了封地,成为了封臣,管理王朝所征服的地区,另一部分继续提供扈从的服务。
法兰西王国至法兰克王国出现的历史悠久的封土-封臣关系。
封臣:
封臣制表示封土-封臣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因素,是封建主义的最根本特征。
封君有保护封臣和维持封臣生计的义务,而封土成为封君维持封臣生计的主流。最初封臣和封土并非一一对应。自始至终都可以看到没有封土的封臣,但是只有封臣才能获得封土。封臣关系由缔结委身契约而形成。
最初分封的土地称为“采邑”,在墨洛温时期已经存在;到了查理·马特时期,由于开始和阿拉伯作战,于是有了大规模的封臣。同时“采邑”也开始变为封土,获得封土的条件逐渐以军事义务为主旨而固定下来。
封君对封臣的权利可以简单归结为要求“服从和尊敬”。封臣需保证封君安全;不能在司法审判上做有害封君名誉的事情;不能在财产关系上伤害封君;服军役,随时应召军事任务,所有的军役装备均由封臣自备;金钱上的资助;提出意见,使封君作出最合理的判断,而且事无巨细得一一过问。而在中世纪,封君封臣的关系一旦形成,双方就形成了义务关系,因此,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世纪“封建制”。
封土:
封土-封臣关系中的财产因素,将它简化到基本元素,就是一块佃领地。[4]佃领地由封君无偿授予封臣,以便封臣维持合法生计,并为封臣提供为封君提供所要求的义务的手段。在一个农业为首要经济活动及最重要的财富来源的社会授予封臣足够的土地以保障其适当的生活,这也就是恩地。封土通常包括一块地产,但也可以没有领土或地域基础而是一种收入,即定期征收某些费用的权利。
从理论上来看,封君对封土拥有所有权,而封臣只有使用权,而且在死后必须归还。但现实与之大相径庭,封君很少能够真正收回封土,因为多层分封的关系,使得封臣封君之间彼此关系错综关联,而且封土零散,如果封君要收回封土则容易形成战争关系。所以,封土实际上变为可以继承、可转让、可买卖的私人财产。欧洲中世纪有句谚语说:“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反映了封君封臣制的从属关系:层层分封,依次互为主从。这种从属关系只存在于上下相邻的贵族等级之间,不能越级从属。最终日益增长的封土“世袭财产化”使分割封土的习惯得以确立。
封臣制与封土之间的关系就是封土是封臣效忠的理由,也是封臣履行义务的方式;而封土封授需要经过臣服礼等一系列委身行为。[5]
二、封建制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对比
克洛维一世建立法兰克王国,开创了墨洛温王朝,在扩张战争中获得了大量土地之后,利用土地分封笼络大小贵族,形成封建采邑制。国王将他的领地有限期地租给手下的人,这样他还解决了管理巨大财产的问题。同时在法兰克王国内几乎没有货币贸易。这是法兰克王国、欧洲早期封建社会的基础。
墨洛温王朝没落后,加洛林王朝建立,在查理·马特执政时期(-年),法兰克王国遇到贵族的反叛和阿拉伯人的威胁。内忧外困之时,查理·马特实行了采邑改革。他改变墨洛温王朝原先无条件赏赐土地的制度,实行采邑分封。[6]封主与受封者的关系是及身而止的。如受封者死亡,采邑归还封主。查理大帝建立了比较系统严密的地方行政。全国划分为若干郡,即伯爵辖区。为了控制伯爵,查理曼还创造了他的直接附庸。这些附庸遍及帝国各地,不受当地伯爵的管辖,可以像王室代理人或看家犬一样起作用。[7]
从墨洛温王朝的无条件赏赐土地,到加洛林王朝封臣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才可以享有土地的采邑制,与中国西周时的分封制有一些相似与不同之处。
相似之处分三个方面,目的相似、条件相似和结果相似。目的相似,《左传》有言:“封建亲戚,以藩屏周”,无论是分封制还是采邑制,都是为了在王朝征服的地区实行更有效的统治。条件相似,获得土地的诸侯或是封臣都需要向天子或封君履行其所要求的义务,如镇守边疆、随从作战、缴纳贡赋等。[9]结果相似,西周后期,王室衰微,诸侯争霸,分封制遭到破坏;墨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后期地方势力膨胀,封君的统治地位受到威胁。最后的结局都是王朝的覆灭。
西周嫡长子继承制
墨洛温继承制
不同之处其一在于加洛林王朝封主与受封者的关系是及身而止的,即封君或封臣一方死亡,封主与受封者的关系即告终结。而在中国西周时期,确立了宗法制,其核心为嫡长子继承制,保证了天子与诸侯关系的延续性。
其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加洛林王朝晚期,国王以下的大封建主把自己的土地当作采邑,逐层分封给自己的属下,从而形成了封建的等级制度。而西周的宗法制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层层封授的等级制度。加洛林王朝的层层分封具有自发性,而西周的等级制度是在宗法制的规定下发展的。
其三,加洛林王朝的封君与封臣的关系较西周天子与诸侯的关系要松散。
在加洛林王朝的制度下,官吏的忠诚和服从是指向个人而不是国家和法律。它的必然结果就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10]当查理曼统治时代,它得以有效地运行,全赖查理曼卓越的政治军事天才和威震遐迩的武功。法兰克政治制度可以称为建立在部族法基础上的个人君主制。[11]当这样的人不存在的时候,这套制度也就失灵了。贵族的势力以不可阻遏的势头在成长。这是封建制度的必然发展趋向。贵族对他的领地的关心,往往胜过国王对王国的关心。他们以各种手段,不断攫取权力,扩充地盘,最终导致了加洛林王朝的没落。
西周分封制是层层从属,周天子居于至高无上的绝对支配地位,即每一级都直接效忠于自己的上级,间接效忠于上级的上级,直至天子,而采邑制之下的各封建主只效忠于自己的直接上级,隔级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这也正印证了“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句话。
其四,土地所有者不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天子名义上继续拥有分封给诸侯的土地,但在分封制下,土地并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其义务。而加洛林王朝,诸侯及其以下的贵族阶层或封臣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除此之外,这两个王朝和中国古代其他朝代的加强王权的措施还有一些相似之处:
首先它们都采取了加强对地方控制的措施:加洛林王朝时期,帝国共设98个伯爵辖区。每郡设一伯爵,由国王任命,负责维持秩序,主持法庭,征收赋税,召集并统率本区军。该措施加强了贵族与王室之间的联系,并使装备精良的骑兵取代步兵成为军队的主力。[1]改革还促进了农民的农奴化,建立了骑士等级的基础。而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由来已久,并逐渐加强。秦朝推行郡县制,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西汉时期汉武帝实行推恩令,有效的解决了由西汉初期实行郡国并行制带来的地方割据的问题;元朝的行省制度,大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其次是都对地方采取了一定的监察措施:加洛林王朝时期为了控制伯爵,查理曼大帝还创造了他的直接附庸,履行监察的职能。这些附庸遍及帝国各地,不受当地伯爵的管辖,可以像王室代理人或看家犬一样起作用,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较为相似。早在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经有了明显的监察职能;秦始皇也在各郡县派遣御史,监察郡县内各项工作;宋朝在地方设立通判,权力极大,甚至可以左右地方行政裁决;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最终在明清时期达到顶峰。
查理曼为了加强王权试图建立罗马帝国式的中央政权和国家机构。他在年放弃了与廷臣出巡各地的日尔曼王室传统,在亚琛建立了永久性首都,称为新罗马。[13]国家机构以皇帝的宫廷为中心。高级官吏都集中在宫廷里。初步形成了固定的官僚行政机构。这一点与路易十四建造凡尔赛宫有很多相似之处。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史上,皇权与相权不断博弈,呈现出皇权逐渐加强,相权逐渐削弱的趋势。秦朝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还拥有较大的权力,可以制约皇权;汉朝的“中朝制”中,皇帝利用身边亲信组成内朝,限制丞相的权力;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将宰相的权力一分为三,真正的宰相成为一种临时性职务;明朝废丞相,设内阁,加之清朝设军机处和密折制,使明清时期的皇权达到顶峰。
三、思想与法律方面的对比
除采邑制外,天主教教会成为国王的第二根支柱。克洛维皈依基督教使他获得了天主教教会的支持。这样一来,法兰克人受到了当地的高卢人和罗马人的支持。这同时标志着高卢古代后期时代的结束和中世纪早期的开始。国王通过遣送信使(伯爵和主教)的方法来使得他的命令得以服从。年的帝国大会上,克洛维还达到了法兰克国王可以影响命名主教的权利。同时他试图在整个法兰克王国设立统一的教会法。
加洛林帝国的强盛,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那就是天主教会的支持。加洛林王权一开始就得到了教会的支持。矮子丕平篡夺墨洛温王位之前,曾征询过教皇的意见,得到教皇的认可。教皇表示:“握有实权的人比没有实权而徒具名位的人更应享有国王尊号”。[14]在年法兰克贵族及附庸的苏瓦松会议上,教皇亲自到高卢,模仿《圣经》上所载犹太国王的即位仪式,给丕平及其妻子举行涂油礼查理曼深受奥古斯丁“上帝之城”思想的影响,具有维护、传播和发展基督教的使命感。为了酬谢教皇的“厚爱”,矮子丕平在年和年两次出兵意大利,打败了伦巴第人,迫使伦巴第国王爱斯托夫把所侵占的罗马地区诸城市和拉文那总督区交给教皇统治,此事史称“丕平献土”,正是由于“丕平献土”,一个世俗的教皇国才得以在意大利中部建立。加洛林王朝与罗马教会的结盟使得“国王的权力受到上帝的庇佑,王权经此神授后凛然不可侵犯”。[15]矮子丕平非常重视教会的建设,充分发挥教会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职能,以维护加洛林王朝的统治。
而在中国古代,统治者会利用思想控制来达到同样的目的。西汉时期,汉武帝采用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性。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的思想,为汉武帝在政治上的大一统打下了思想上的基础;“君权神授”和“天人感应”的思想也稳固了君主的统治地位;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也为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和政治制度做出了贡献;另外,太学以五经博士授课,以儒家经典为教学内容,还通过举孝廉等宣扬儒家思想的措施,使学习儒家思想成为步入官僚机构的必经之路之一。[16]在明清时期,八股取士和“文字狱”将政府对人们思想的控制推上了顶峰。
但是墨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对天主教的态度和中国古代的思想控制也有着很大不同。
克洛维改信天主教是为了取得当时大多数信奉天主教的民众和上层罗马贵族的支持和拥护,奠定了法兰克人与罗马教皇的结盟,巩固了法兰克王国的统治;[17]在法兰克王国,天主教思想已经有了一定的拥护者,人们已经能普遍接受天主教的思想,而这两个王朝通过利用这一思想体系来使自己的政权更加正统和稳固。但是中国古代是通过推行一系列的举措,使符合统治者需求的思想成为正统,使这一思想在人们之间广泛传播,以此来加强思想上的控制,进而维护政治统治。
除了宗教这一方面,法律也在法兰克社会的封建化中起到一定作用。墨洛温王朝初期,克洛维将他所取得的统一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他颁布了《萨利克法典》,将过去流行于法兰克人各部落中的各种习惯法汇编而成。与中国封建时期相比较,虽然统治者颁布法律目的相同:在法兰克王国统一过去的分散部落,在秦朝开创大一统的局面后,统治者都是为了巩固统治,建立起这样或那样的约束体系。
首先文化背景不同。《萨利克法典》是在克洛维皈依基督教之后颁布,尽管日耳曼人不可避免地将基督教作为他们的精神信仰,但毕竟基督教教义是一种意志的体现,它与日耳曼人的英雄神话不是同一层次上的文化。先秦法典的法文化背景更为清晰,是法家基于人性分析之上的,《管子·任法》中有言:“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荀子在《大略》中也提到“大略”:“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等,是在夏商周春秋战国以来延续的、统一的、无宗教神话色彩的“兵刑法文化”框架下形成的,它所携带的文化是连续、同质的华夏法律文化自身演进的结果。[18]
其次,内容侧重不同。尽管古代东西方法律中都体现“刑名不分”这一共性,但却呈现出不同的路径选择。[6]从《萨利克法典》的内容来看,其中有大量的关于民事方面的规定,具有“非刑罚化”的温和主义的特点,可以用赔偿金的方式来取代刑事惩罚,而中国的秦律以及其他法律将违法、侵权与刑事犯罪之间不做区别,是一种形式化法律,没有“刑事民法化”的特点。
最后,世俗化程度不同。《萨利克法典》是在日耳曼族人受到自然法和基督教上帝法等影响,将法律由人为制定的世俗化的条款贬低,转变为神明的审判。而在中国封建时期,法是世俗的、人性的,是基于“人性本恶”和现世帝王统治的命令之上的。
结语
墨洛温与加洛林王朝的封建化,体现出长期性和曲折性的特征,从墨洛温王朝建立之初到加洛林王朝覆灭近三百年的历史,在此期间,王朝的统治经常遭到地方势力的反叛和外来势力的破坏,但是王朝的统治者们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如封土-封臣制等,来处理这些问题,使封建制不断发展。墨洛温王朝开始了法兰克王国封建化的过程,加洛林王朝则孕育了封建制度,为后来的卡佩王朝时期封建制度的强盛打了基础。封土与封臣的关系也贯穿在整个封建化进程中,甚至对以后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封建化进程则更加漫长,封建制度较西欧也更为稳固。虽然封建制度在当今看来已经是一个古老陈旧的模式,但它对推动当时的社会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值得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商务印书馆,年
[2]包来军,《浅析中世纪晚期法国卡佩王朝——王权集权的政治和法律因素》
[3]弗朗索瓦·冈绍夫,《何为封建主义》序言第2页
[4]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
[5]臣服礼是指愿意效忠的人要脱帽、下跪、解下武器,双手合掌放在封君的手掌之中,并说:“主人,我是您的人了。”然后,封臣把手放在《圣经》上起誓,表示效忠与他的主人。这种宣誓模仿教会的仪式,表示结成关系的神圣性。
[6]采邑是承担某种义务的封地,受封者称封臣或附庸,在受封仪式上必须宣誓效忠领主。
[7]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第三节《加洛林王朝——封建制度的确立》
[8]关于西周分封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夏商周的政治制度》中有涉及。
[9]戴圣,《礼记·中庸》:“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10]H.米提斯,《中世纪的国家》,第46页
[11]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第三节《加洛林王朝——封建制度的确立》
[12]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第三节《加洛林王朝——封建制度的确立》
[1]3H.R.洛因,J.珀西瓦尔,《查理曼的统治》,爱德华·阿诺德公司出版,年,第7页。
[14]吕一民,《法国通史》,第20页
[15]《新唐书·百官志三》:“五经博士各二人,正五品上。掌以其经之学教国学。”
[16]朱明,《地图上的法国史》第15页
[17]杜文忠,《〈萨利克法典〉的法文化价值分析——兼与先秦法典比较》
[18]朱铁军,《刑名实体关系论》
文字
卜思遥等
编辑
18级卜思遥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审校
卢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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